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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节能减排升级计划解读:高效 清洁 看齐燃机排放

2014-09-29 09:36来源:能源局网站关键词:煤电节能减排火电机组燃气轮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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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机组准入控制更严格、指标要求更高

首先是能效准入门槛更为严格。《行动计划》提出,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10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设计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282、299克/千瓦时;新建6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分别不高于285、302克/千瓦时;30万千瓦及以上供热机组和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原则上采用超临界参数;对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3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设计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310、327克/千瓦时,6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分别不高于303、320克/千瓦时。

这就意味着,今后建设的热电机组和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将以超临界机组为主,常规煤电机组将以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为主,我国煤电格局将发生较大变化,能效更高的超临界和超超临界机组比重将大幅提升,煤电总体能效水平也将得到提升。

其次是大气污染物排放将受到严格控制。《行动计划》提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东部地区(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11省市)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中部地区(黑龙江、吉林、山西、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等8省)新建机组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西部地区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目前,《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对煤电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分别为,一般地区30、100、10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20、50、100毫克/立方米;对燃机的要求为5、35、50毫克/立方米。“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表明,只有烟尘排放比燃机限值高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全部向燃机排放限值看齐。

《行动计划》同时强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原标题:煤电步入高效清洁发展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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