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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不是新一轮“圈钱运动” 不能将能源领域列为禁区

2014-10-13 12:02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阎东星关键词:混合所有制能源安全审批权下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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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民共进”最佳选择。实践中,不能参与经营的“混”,民企不感兴趣;失去控股能力的“混”,国企不会答应。

习近平总书记年初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由此可见,立法先行,应当成为我国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的首要任务。

从国际经验看,以石油行业为例,大多数国家石油公司的改革路径:立法先行,确定改革方向和重点,全面实现政企分开;进而实施股份制改革,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确立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地位;再进行国际通行规则下的市场化运作。

目前,我国能源领域的立法主要由电力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部门法组成。作为能源领域的纲领性法律,能源法的起草和制定酝酿多年,学界和实务界呼声很高,至今迟迟未能出台,足见利益协调之难,立法之不易,但社会各界对于将“确保能源安全”和“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确立为立法的两大主旨,业已达成广泛共识。

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的重点,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该政府管的归政府,该市场管的归市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不是全部作用。政府调控也不可或缺,否则也会“孤掌难鸣”。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理应双轮驱动。政府从对资源直接配置的体制中退出后的“无为”,不等于“无所作为”。在确立市场规则、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交易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政府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能源领域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留下的多是“硬骨头”,光靠“摸着石头过河”可能行不通,更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制度设计。制度顶层设计与基层改革探索要上下呼应、形成合力。我国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必须从顶层谋篇布局,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多维联动,明确路径,从源头上防止改革碎片化。

一是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取消和下放一批能源领域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的行政审批,把政府在能源领域的许可、审批、处罚、强制、收费等公共权力统计列表并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截至到2014年6月底,国务院已经取消和下放468项行政审批事项。今年全年将取消和下放200项含金量高、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更多地释放改革红利。

在行政许可方面,美国立法的经验值得借鉴,即所有的行政许可在网上办理,与当事人不见面,这样既提高效率、方便公众,也压缩了公务人员的自由裁量和权力寻租的空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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