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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的力度应再大些:同步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图)

2014-11-04 08:46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姜绍俊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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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立法与执法功能,立法职能归人大,监管职能为执法监管,被监管的对象为市场、市场主体、市场交易、电力安全、电力增量资产准入、电力全社会普遍服务等。

电改方案的实施应组成工作机构,并由中央高层领导机构直接管理。电改方案以前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实施,从十几年的实施来看,效果并不好。

(作者为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专职顾问,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原标题:【言论】电改的力度应再大些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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