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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的通知

2014-11-04 11:06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能源局煤矿建设秩序煤炭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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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以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告知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以及煤矿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国家能源局成立专项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监管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吴新雄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史玉波、王禹民、谭荣尧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煤炭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具体工作。

(二)根据监管的区域分布,本次专项监管成立督查组。督查组组长由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场监管司、煤炭司及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派出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同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专家共同参与(具体分组及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三)各督查组要根据督查区域在建煤矿情况,对在建煤矿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检查情况逐一记录(样式见附件二)。发现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的,责成当地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

(四)各督查组要将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的煤矿名单,及时提交供电部门采取限电措施,除保证必要的矿井通风、排水等保安负荷外,一律停止采掘供电;同时,提请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违规煤矿,国家能源局一年内不予办理项目核准。

(五)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专项监管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生产情况,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生产行为的,必须认真落实停建停产要求。

(六)各督查组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专项监管工作,汇总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情况,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根据督查情况,形成专项监管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9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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