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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的通知

2014-11-04 11:06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能源局煤矿建设秩序煤炭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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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派出机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近年来,煤炭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煤矿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煤矿建设秩序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部分地区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现象仍然突出。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部分省区煤矿未批先建、无证生产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督,切实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建设法律法规,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国家能源局决定在重点产煤省(区)组织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煤矿开发建设秩序,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二)对煤矿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煤矿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监管内容及要求

此次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重点产煤省(区)建设煤矿,发现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开始井筒开挖或表土层剥离)或已建成投产的煤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尚未建成的煤矿项目

1、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责令其停止建设。

2、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和采矿许可证的,根据该煤矿项目土地使用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颁证)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告知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

1、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

2、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和采矿许可证的,根据该煤矿项目土地使用许可、采矿许可的审批(颁证)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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