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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附加费”:频现过时收取和违规加价

2014-11-14 08:41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杜放 王存福关键词:电价电网企业供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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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张女士最近不经意地发现,在电力公司提供的电费单上,除了基本电价,还有一项“代征附加”费用:今年1至10月,她三口之家的电费每月200余元,10个月缴纳的“附加费”约125元。

“附加费”究竟是什么?收取名目从何而来?记者拨打国家电网“95598”热线了解到,销售电价里的“附加费”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其中一些已收取多年。

“目前,电价里附加的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全国性的就有5项。”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介绍,其中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此外,还有各种部分地方性基金。

“各地电价里的‘附加费’标准差别很大,相差可以近一倍。少的2分多,多的5分多。”林伯强说。

据多位专家估算,如果按4分钱一度的平均水平计算,2013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累计53223亿度,电价里一年“加收”的费用达2100余亿元。“仅按6793亿度的居民生活用电量计算,这笔收费也达270多亿元。”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汪亮说。

在水、电、成品油价格中,“附加费”普遍存在。在江南水务、重庆水务等上市公司近年的公告中,其所在地水价包含南水北调基金、污水处理费等常规附加,公用事业“附加费”在每立方米0.05元至0.1元不等,一些地方还有垃圾费和省级专项费。

而从2008年末起,海南省在汽油销售环节中价外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2011年后,这一“附加费”已涨至每升1.05元。尽管收取标准看似不高,但“聚沙成塔”的最终结果却很可观:比如,按海南省加油站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该省成品油销售量将达250万吨。专家测算,保守估计,仅“车辆通行附加费”一年收取可上10亿元。

原标题:水电油价“附加费”:频现过时收取和违规加价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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