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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联王志轩:超低排放不必遍地开花

2014-11-20 10:5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志轩关键词:超低排放火电企业燃煤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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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修订火电排放考核间隔

一小时排放浓度判断是否超标不科学

衡量火电厂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任何一个小时浓度超标就算超标,要比24小时平均浓度超标要严格得多。

时间间隔过短,企业为防止短时超标违法风险,会加大设备裕量造成投资、运行成本过大、资源及能源消耗过多的情况,也会给监测、监管带来困难。考核时间间隔应取决于3方面:

一是污染物对健康的影响。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臭氧(O3)污染有短期急性健康效应,故规定了1小时、8小时和24小时限值;颗粒物(包括PM10及PM2.5)对身体健康的影响要有一段时间的积累才能显现,规定了24小时平均和年平均限值。

二是煤电大气污染扩散特征对浓度分布的影响。电厂排放的污染物有一个扩散稀释过程,尤其是远距离高烟囱排放主要体现的是对环境中污染物日平均浓度、年平均浓度的影响。

三是受机组运行特性的影响。电厂受煤质、负荷特性、污染去除设备技术特性的影响,应当允许污染物排放物浓度的合理波动。

欧盟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按照月均值进行考核的,同时规定了小时均值不应超标准200%,日均值不超110%的要求。而美国的排放标准以30天的滚动平均值来考核,煤矸

石机组则是以12个月的滚动平均值进行考核。

因此,针对以灰霾为主要特征、较长时间累积影响健康的煤电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考核,用任何1小时排放浓度的时间间隔来判断是否超标是不科学的。我国应加快对排放标准中考核时间间隔进行修订,特别是在推进更严要求的超低排放试点中,更应加大考核时间间隔。

原标题:超低排放不必遍地开花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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