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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史玉波解读《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2014-12-04 11:06来源:中国电力报作者:陈学婧关键词:史玉波电力监控系统电力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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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管理层面,2007年以来公安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相继印发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业控制 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电力监控系统作为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和工业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对《规定》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需要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以及关于简政放权工作的有关要求,对《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针对上述突出问题,《规定》中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其中在技术方面,一是针对配电网、分布式电源广泛使用无线公网进行数据通信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生产控制大区内设置“安全接入区”的理念,并明确了相关的技术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拓宽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的覆盖范围(第七条、第八条);二是针对近期发现的生产控制大区内部分二次设备 (如部分品牌的PLC设备、工业交换机等)存在漏洞和风险的问题,从设备选型及配置、漏洞及风险整改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使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从重点强化 “边界防护”向“纵深防御”发展(第十二条)。在管理方面,一是将公安部、工信部关于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规定》中予以体现(第二条、第十二条);二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职责调整以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对原《规定》中部分表述进行了更新和修订,比如:“电监会”、“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分别更新为“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上级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中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修订为“本企业上级专业管理部门、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问:下一步电力行业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将主要围绕哪些关键环节展开?

答: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从边界防护逐步向纵深防御发展,下一步的工作思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进一步扩展安全防护体系的覆盖范围,包括:加强对110千伏及以下低压配电网的安全防护;加强对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用电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的安全防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核电站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风电、光伏等可再生/分布式能源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智能变电站等 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防护工作。

原标题:家:史玉波解读《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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