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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行政处罚中陕核工业218大队:责令项目停产 罚款10万元(附文件)

2014-12-10 11:2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中陕核工业核电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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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环保部下发对于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光石沟铀矿项目停止生产,限半年内补办环评手续,罚款十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

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100100568417

组织机构代码:05712636-8

法定代表人:刘才华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01号

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所属光石沟铀矿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开工建设,部分设施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7月29日《关于对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情况的报告》,及201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14年7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4年9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向我部递交了《关于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队字〔2014〕41号)。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4年9月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4〕94号)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陕环回证〔2014〕109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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