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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再遭起诉 涉案金额1.5亿(附公告)

2014-12-30 08:37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华锐风电中国船舶风电产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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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WX3MW112006-02)。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华锐风电SL3000/113/HH90陆上常温型塔筒及塔筒配套海运支架”(下称“产品”)共计30套,合同单价为人民币3,062,200元/套,总价为人民币91,866,000元;合同第5条约定了被告付款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根据被告的安排,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21套产品,剩余9套产品,被告一直拒绝收货,该9套产品一直存放于原告处,长达两年。至今,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53,507,937元,剩余货款一直未予支付,也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场地堆放租金。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收货,并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剩余货款及场地堆放租金,但被告一直予以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收货、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表第2项诉讼基本情况:

1、本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外部协作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5428311.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截至2014年12月 31日,违约金暂计为人民币1,076,313.32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6,504,625.12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SCM3MW-13002)。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华锐风电SL3000/HH90陆上常温型塔筒”(下称“产品”)共计9套,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7,060,120元;合同第5条约定了被告的付款时间。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并根据被告的指示,向被告交付了全部9套产品。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631,808.20元,尚欠货款人民币15,428,311.8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剩余货款,但被告一直无理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表第3项诉讼基本情况:

1、本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外部协作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29,859,6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违约金暂计为人民币1,684,081.44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31,543,681.44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13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SCM3MW-130045)。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华锐风电SL3000/HH90陆上常温型塔筒”(下称“产品”)共计10套,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8,774,200元;合同第5条约定了被告的付款时间。

2014年3月,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追加采购塔筒海运支架10套,总价为人民币1,085,400元。据此,原、被告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合同总价由28,774,200元变更为29,859,600元,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并根据被告的指示,向被告交付了全部10套产品。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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