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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自然垄断与市场放开不矛盾:人为干预或扭曲市场抑 制竞争

2015-01-24 10:01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郭庆方关键词:能源领域能源监管电力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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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的避免垄断的负面效果,政府首先应明确放开能源市场,通过提高能源市场的竞争性降低能源市场垄断的可能性;其次,政府应加强对能源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预防和避免能源市场经营主体利用垄断地位损害社会效率;再次,加强公众对能源资源配置的参与程度和监督水平,公众参与是有效的防止能源市场垄断所产生的效率扭曲问题,能源市场建设不仅是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更重要的是需要公众的有效参与,成为真正的有话语权的监督者;最后,政府应强化对隐蔽市场垄断的监控,尤其是对那些通过市场操纵和勾结损害能源市场和国民福利的行为加大监控力度。弱化能源领域内部的行业边界。

在建国后的30多年中,在能源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和认识框架下,在计划经济主导资源配置的大环境下,能源生产、流通等经济环节基本直接由政府相关部门来完成,并且根据能源产品或生产环节,国家专门成立了国务院组成部门,如石油工业部、煤炭工业部、核工业部、电力工业部。总之,在计划经济下,能源生产运行不仅是高度政府化的,而且在所谓“专业化”指引下,政府对能源领域的生产运行还是部门化、分割化、碎片化和扯皮化的。

经过30多年的市场化进程,我国能源领域的这种条块分割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已严重不能适应能源发展的趋势。从国内外能源领域发展趋势来看,能源产品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如煤制气、煤层气、煤制油等项目都是突破原有的能源部门边界的,新能源领域更是涉及到更大的产业空间。要避免能源领域的垄断,提高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水平,应当摒弃能源运行专业化的思维,真正形成高度竞争的、充满活力的、流动的能源市场。(作者:郭庆方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原标题:能源自然垄断与市场放开不矛盾:人为干预或扭曲市场,抑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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