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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轩:电力企业“合法排污”是与非

2015-02-02 09:22来源:科技日报关键词:华润电力合法排污王志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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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期,华润电力湖南B厂“合法排污”影响周边环境的报道引发舆论风波。日前,科技日报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本访谈在《科技日报》发表后,立即引起了人民网、经济网、光明网、中新网、环保网等媒体的关注和转发,在行业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因该案例对于电力企业如何依法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普遍意义,本网特予转发。

近期,华润电力湖南B厂“合法排污”影响周边环境的报道引发舆论风波。目前,此事在“摆事实”层面已告一段落,基本澄清;而在“讲道理”层面仍留有议题,值得讨论。科技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教授。

“合法排污”有什么可指摘之处?

记者:这一事件给人带来的最大困惑就是所谓“合法排污”。从已得到澄清的基本事实来看,华润电力湖南B厂项目上马时的环评审批合法合规,运行中污染物排放值也都优于国家标准。按正常良知和逻辑判断,减排甚至零排放固然是终极追求的理想目标,目前国内火电厂“近零排放”的尝试也搞得风生水起;但要求燃煤机组完全做到零排放,既不现实,也欠公平。“排污”之名的确人人厌恶,而现阶段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排放,却是享受电气化便利的每个人所应承受的代价,除非你回到原始社会。在此意义上,其实所有企业都在“合法排污”。那么既然“合法”,又有什么可指摘的呢?

王志轩:从一般意义上讲,只要合法,的确无可指摘。但有一个前提,即这样的合法排放不对环境质量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

所谓合法,首先是排放源的排放要符合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因为排放标准是根据现阶段环境质量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而制定的,符合排放标准当然就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其次,所有新建项目,必须通过具有“一票否决”权的环境影响评价,而环境影响评价是以环境质量要求作为依据,内容包括当地地下水、地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要素。另外,项目建设中也要符合环保要求,建成运行后还要符合法规的其他要求。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做到了合法排放,不等于一劳永逸了,要特别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如果造成污染事故,对环境质量和公众利益造成实际影响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由排污企业作出相应补偿;但这种补偿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而且举证责任应在企业。如果是在合法排放框架内造成了普遍性的环境影响,应当由政府组织进行严密的科学论证,并制定法律程序进行环境补偿;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在发达国家,如日本的公害健康补偿法规定,在二氧化硫污染严重时期,对造成的健康损害,通过流行病学调查认定,法院判决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向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按排放量进行收费来解决。而在我国,由于法规细则、损害评估机制等尚不完备,实际操作还比较困难。

如果说“合法排污”有什么可指摘之处的话,国家应当对“合法排污”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补偿建立相应的制度,不过其前提是一定要科学确认这种排放是否对健康造成损害。

原标题:王志轩:“合法排污”是与非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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