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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

2015-03-13 08:4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机组电力企业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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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发〔2015〕18号统一编号:ZJSP01-2015-0009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减少燃煤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鼓励先行,实行差别化政策。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鼓励扶持企业提前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并根据锅(窑)炉淘汰改造时间给予差别化补贴。

(二)强化监管,采取多渠道联动。按照引导与倒逼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的同时,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形成倒逼机制。

(三)创新方式,运用多手段调控。从政策、法规、价格、资源等方面多管齐下,实施综合治理。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禁燃区(除集中供热外)全部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

三、政策措施

(一)补贴锅(窑)炉淘汰改造。对使用煤炭、重油的锅(窑)炉,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天然气、电力、热力(含集中供热)、太阳能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替代或直接关停的,按替代或关停前锅炉容量(窑炉折算为蒸吨数),省财政根据省下达的任务数,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2015年1.5万元/蒸吨、2016年1.2万元/蒸吨,2017年1万元/蒸吨。同时,市县政府要落实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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