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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印发并实施 (全文)

2015-03-20 08:2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燃煤发电清洁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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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并每年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记录生产工艺、设施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七条 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时,应当减少物料泄漏,并对已经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的产品、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在钢铁、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第五章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严格执行标准、实行标志管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倡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环卫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限制摩托车的行驶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和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使用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船舶。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和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船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海事、渔政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或者环保、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维修后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机动车二级维护、发动机总成大修、整车大修等维修,应当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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