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印发并实施 (全文)

2015-03-20 08:2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燃煤发电清洁能源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实提供检验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报送检验信息,不得编造和篡改检验数据和信息。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核发全省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实施区域禁行。区域禁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强制淘汰。

第五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销售机动车、船、航空器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九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扬尘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加强对施工工程作业的监督管理,并将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矿产资源开采、物料运输和堆放、砂浆混凝土搅拌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相关建设、施工、材料供应、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等单位,应当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有关部门提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保障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应当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实行集中、分类堆放。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方式清运,严禁高处抛洒;

(五)外脚手架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的方式封闭;

(六)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

(八)建筑物拆除后,拆除物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九)建筑物拆除后,场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

(十)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十一)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十二)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查看更多>燃煤发电查看更多>清洁能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