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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实现环保部门和环评机构的剥离,只是提高环评有效性、公信力的一种手段,并不意味着剥离之后,困扰环评运行的问题就将很快得到解决。
此前,环评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直属于环保部门,又承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委托,环评工作的埋单人就是企业或者项目业主,因而将很难避免利益驱动特别是“花钱办证”的情况。并且,环评机构还可能扮演项目方与主管部门建立利益输送的掮客角色。
很显然,环评机构从环保部门剥离之后,变身为独立的第三方企业或公益性机构,在现有的环评流程下,仍将直接从企业或项目方承揽环评订单,仍存在“花钱办(卖)证”的可能。长期以来,环评机构和环保部门形成了紧密的人员关系,双方都存在拥有双重工作履历的任职人员,因而尽管双方隶属关系发生改变,仍难排除项目方通过环评机构“搞掂”环保部门的操作空间。
因此,环评法在修改调整时,无论是实现与新环保法的无缝衔接,还是遏制环评服务中的腐败风险,都需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新环保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外,应当全文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评法修订时不仅应就这方面内容进行充实,还应设立更为严密、公开运作的环保审查与环评回避机制,比如,公开的环评报告书中需列明环保部门、环评机构工作人员就学和履职简历,环评机构工作人员应自动回避由原任职单位审查的环评业务。
笔者也赞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曹明德的意见,要在环评法中明确环评机构环境评价的法律责任,建立起追责惩罚机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原先作为“国家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环评机构工作人员,在机构和个人身份与机关脱钩后,肆无忌惮的向出价高者“售卖”环评报告的风险。
对于专家所争论的环评前置还是后置、环保监管以事前封堵还是事后监管问题,应当意识到,环评和环保监管无论放在事前还是事后,都存在环保部门和环评机构被企业俘获、环评和环保监管因此失效的可能性。道理很简单,仅仅只有环保部门和环评组织掌握环境评价的权力,就不能排除被俘获甚至个别机构、人员设租寻租的可能。
只有打破主管部门和专业组织独享环境评价权的格局,实现较为广泛的公众参与,让公众意见可以发挥一票否决的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少数人合谋而背叛多数人利益,才能倒逼环评机构和主管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提高环境评价的效力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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