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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出发重建能源监管体系

2015-03-20 10:43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郑新业 杨哲涵关键词:能源行业电力监管能源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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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由电监会时代的“政监分离”到“政监合一”,目前,我国正进入能源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融合的新阶段。监管领域也从单一的电力监管向整个能源系统拓展,监管范围延伸到能源规划、政策、安全和重大项目的后续监管。在能源管理形态上,我国形成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局“三条腿”走路的新模式。

由电监会时代的“政监分离”到“政监合一”,目前,我国正进入能源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融合的新阶段。监管领域也从单一的电力监管向整个能源系统拓展,监管范围延伸到能源规划、政策、安全和重大项目的后续监管。在能源管理形态上,我国形成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局“三条腿”走路的新模式。

从现实出发重建能源监管体系

然而,现行能源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还不能很好适应未来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监管法律构建、监管机构设置、监管职能配置、监管力量建设、监管政策协调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

能源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首先,缺乏能源基本法,能源法律体系不健全。其次,能源立法的速度跟不上实际发展的需要,立、改、废三种立法方式不能很好地结合。第三,能源立法比较粗糙,可操作性差。此外,能源监管机构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并不统一。

能源监管职能与政策制定职能混淆。大部分监管机构仍然沿用传统政府管理部门的模式,受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强有力制约。在实际执行中,能源监管和政策制定职能仍然存在混淆,政监不分。

能源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分散。一方面,我国能源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另一方面,我国能源监管机构的设置缺乏应有的稳定性。能源监管机构设置的分散必然导致职能配置的分散。

能源监管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监管力量薄弱。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政策执行能力不够,存在“重审批、轻监督”现象。二、社会性监管不够,造成重生产轻消费、重供应轻节约的现象。三、专业监管人员严重短缺,不能适应监管专业化的需要。

随着能源行业不断发展、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能源监管成为大势所趋。中国不仅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更需要从现实出发,以提高政府能源管理效能和监管能力为目标,通过不断的体制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起符合能源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现代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

完备能源监管法律体系,规范监督行为。从国际经验来看,能源立法是确立监管机构合法性的普遍做法,统一的能源法对能源监管机构的定位和监管体系的建设具有纲领性的作用。在我国的能源立法的建设和完善中,需要对国家的能源管理体制、能源监管机构、能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能源监管机构及其职责、能源市场等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也就需要一部既有综合型又突出重点、既有政策指导性又有法律规范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能源基本法。在能源基本法之下,需要制定下位的能源管理法规、监管法规和能源市场发展条例,从而构建统一规范的能源监管法律体系,提高能源监管的执法能力和执行效力。然而,由于法律制定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在完善能源监管立法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已经实施的电力监管办法,先从制定相关的监管条例开始,待时机成熟再逐步过渡到国家基本法。与此同时,能源监管立法需要紧紧把握能源监管及其立法的发展规律,借鉴世界发达国家能源监管立法的先进经验。

原标题:从现实出发重建能源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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