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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出发重建能源监管体系

2015-03-20 10:43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郑新业 杨哲涵关键词:能源行业电力监管能源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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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能源监管职能配置,调整监管机构设置。能源监管是基于确保国家能源安全、促进能源市场化改革、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持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现阶段,我国能源监管职能的配置应当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第一,能源监管机构和能源政策部门之间的职能配置关系;第二,能源监管机构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配置关系;第三,中央能源监管机构和地方能源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配置关系。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能源监管机构设置的基本思路如下:首先,设立独立、专业的能源监管机构是大势所趋,符合能源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是核心,是其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前提条件。第二,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思路。我国能源监管机构改革的任务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设置不同过渡方案是比较务实的,也需注重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第三,根据能源监管的基本分类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并充分考虑不同监管机构设置模式的优劣。第四,理想的方案是综合的能源监管机构模式。大多数学者意识到了对能源行业实施统一监管的重要性,因为这有利于形成和执行统一的能源监管政策,避免行业分割、监管职能相互冲突现象的发生。

提升能源监管格局体系,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我国现代能源监管体系建设滞后,监管规则不完善,监管机构不健全,从而延缓了能源行业有效竞争格局的形成,使能源市场发展总体效率低下、服务价格不合理、行业发展受制约、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只有建立现代监管体系,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和行业行为规范,才能够从根本上推进政府能源管理体制改革。

有效的能源监管还需要完善能源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各能源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我国各省市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均衡,能源开发、生产和消费也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科学确定能源监管权力的横向和纵向划分,在不同监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之间合理分配监管权力。其次,更要加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特别是加强能源领域的上下游监管协调、加强能源产业的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的协调。再次,需要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作机制,如建立一些合作协调机构和会议制度,来协调各方的利益,解决可能会出现的矛盾和冲突。此外,还可以以不同门类能源的共性为基础、以不同门类能源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协调的纽带,利用一体化的综合管理运行机制对不同门类的能源实行统一监管,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促进能源监管工具革新,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能源市场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对能源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能源局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时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

促进能源监管工具的革新、实施多样化的管理手段是提高能源年监管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科学、合理、髙效地实施能源监管,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采用了强制与引导相结合,监管与开放相统一,立法、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并用的监管方式。如加拿大政府在能源开发领域,监管政策的基本目标是构建开放的市场框架,坚持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注重健康、安全和环保。在这一目标下,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颁发市场准入许可证,并对所涉及的土地征用、环境保护、地下资源所有权收益、矿区使用权转让及相关居民利益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而对开发投入、价格形成等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除了监管工具的革新之外,加强能源监管能力建设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第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完善能源监管标准化工作机制,探索开展能源监管标准化工作,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第二,理清监管工作程序,健全闭环监管工作机制,在规划、政策和项目核准等方面,形成制定、检查、反馈、处理、完善的闭环,实现能源管理与监管的有效衔接。第三,完善能源监管报告制度,定期发布年度基本监管报告和重点专项监管报告,披露问题,实施处罚,督促整改。第四,加强能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能源企业定期报送能源供需信息制度,准确掌握能源供需情况。第五,加大能源监管学习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原标题:从现实出发重建能源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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