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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

2015-03-27 16:30来源:环保部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火电项目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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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要求有关部门或者人员降低建设项目环评类别、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评文件;

(二)为建设单位指定或者推荐从事环评、验收调查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

(三)通过暗示、默许、同意或者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违反审批程序;

(四)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强令等形式影响、干预有关单位和人员,降低审批、验收或者资质标准;

(五)开办公司或者参股承揽环评项目;

(六)其他违反规定插手环评审批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健全集体决策的工作机制,减少自由裁量权,确保环评审批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杜绝违法违规审批行为,有效防范任何形式插手审批行为对审批决策的影响。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环评审批的监督管理,发现或者接到检举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插手环评审批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线索,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部门纪检监察机构。

发现涉及上级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者承揽环评项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纪检监察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同志对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将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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