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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环保部及地方环保局环评技术服务职能将被取消!

2015-04-01 08:21来源:深度能源观察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火电项目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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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要求

(一)全国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非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可以通过依法将建设项目环评业务整体划归环保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由单位职工以自然人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者退出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彻底脱钩。

(二)全国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可以通过依法撤回股份、转让股份、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退出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彻底脱钩。

(三)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在编和聘用人员,一律不得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参与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原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愿意继续专职从事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的,必须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四、脱钩时限

(一)部直属单位的8家环评机构,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率先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

(二)省级和非西部地区的省级以下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以及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

(三)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省级以下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以及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

上述环评机构逾期未与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彻底脱钩的,将取消其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全部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

五、工作安排和配套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坚决执

行中央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和部巡视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部8家直属单位应于2015年5月底向我部报送脱钩工作方案和脱钩进展情况。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成立本省(区、市)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脱钩工作方案,明确脱钩时间表、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切实做好脱钩过程中环评资质、财务与资产、机构与人事等相关业务指导工作,确保整个脱钩工作有序进行、平稳过渡。各省(区、市)脱钩工作方案应于2015年6月底报我部备案。

(二)项目承接。部直属单位的8家环评机构,自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委托;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自脱钩时限到期前3个月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委托。部直属单位的8家环评机构之前已经承接的项目,报我部审核同意后,可由原环评机构继续完成,原环评机构如撤销,由其归属的直属单位继续完成。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之前已经承接的项目,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原环评机构继续完成,原环评机构如撤销,由其归属的直属单位继续完成。对审核同意由原环评机构或其归属的直属单位继续完成的项目清单,我部和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分别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资质变更。对依法整体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环评机构,以及通过撤回股份或转让股份等形式将环评业务转让环保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原环评机构职工以自然人出资成立的企业等脱钩后的接手机构,在接收原环评机构划转的70%及以上专职环评工程师且符合前述“三、具体要求”的前提下,经其归属的直属单位和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有关改制机构变更程序和资质条件,核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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