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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特许经营初衷是提高效益而非涨价

2015-04-24 10:03来源:法制网作者:万静关键词:特许经营PPP模式国务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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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投资收益受法律保护

据悉,《管理办法》对社会资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充分保证,比如社会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必须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协议,并明确特许经营者和政府的权利义务。所有特许权的授予都必须通过竞争性合同订立的过程来完成。同时特许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收回和限制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不得干涉特许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开展的经营活动。

由于公共事业领域的投资具有长期性、效益回报慢的特点,社会投资者面临着各种风险,对此《管理办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比如在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期间,政府将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

投资收益依靠的是效益

对于《管理办法》,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话题是,今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引进社会资本后,一些基本生活设施如用水、用电、公共交通等会否涨价?毕竟社会资本投资的目的是追求经济效益,而非捐献。

对此,于安教授认为,如果引人社会资本投资会造成基本公共设施保障涨价,这肯定违背《管理办法》的立法初衷。该办法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的效益,而非奔着涨价,而社会投资的收益也是来源于提高公共设施建设的经济效益当中,不是依靠“涨价”获得。为此《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授权项目都进行严格的市场经济效益评估。而且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打破了长期以来由国有企业垄断的格局,各类所有制企业相互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明显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和社会效益,促进了经营模式创新和跨区域、跨行业的资源整合,对减少财政补贴,降低服务价格,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公用性和公益性要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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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特许经营初衷是提高效益而非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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