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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府发布核准投资项目有关通知 风电装机3万千瓦由政府投资部门核准(附全文)

2015-04-27 11:30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项目核准风电项目核准投资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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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除垃圾发电外):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房地产等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或产业政策核准,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省属社会事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社会事业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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