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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拟审批、验收22个项目环评价文件:火电7个(附文件)

2015-05-05 08:5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上大压小火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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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环保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29日我部对1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5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6日(7日)。其中火电项目7个。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6556405、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10-6655642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 编:100035

华能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青海西宁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的请示》(华能西电工〔201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2年11月,我部曾以《关于西宁热电一期2×300MW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2〕323号)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建设内容为2×350兆瓦超临界直接空冷单抽机组,配置2×1200吨/小时超临界直流煤粉炉。现厂址拟南移500米,锅炉变更为2×1167吨/小时超临界直流炉,点火方式变更为等离子点火,同时优化脱硫、脱硝、除尘系统,脱硝还原剂由液氨改为尿素,露天煤场改为新建圆形封闭煤仓,主机冷却方式由直接空冷系统变更为间接空冷系统。

工程变更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量较变更前均有所下降,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优于原方案,不利环境影响总体上减小,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变更后的方案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7.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工艺,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0%;采用配高频电源的三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并预留湿式静电除尘器位置,除尘效率不低于99.86%。烟气经1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标准限值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关于印发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3〕65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建设1座圆形全封闭煤仓,采用封闭式输煤栈桥,碎煤机室、煤仓间转运站、灰库、渣库、脱硫卸料间等设除尘装置。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设置8米高的主变声屏障,厂界北侧第一排居民加装通风式隔声窗。铁路专用线靠近堡子村一侧设置长560米、高3.5米的声屏障,北厂界设置在线监测,并预留噪声治理资金。进一步优化厂区平面布局,办公生活等用房靠近北侧布设,生产厂房和设施靠南布设,远离居民敏感点。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厂址及铁路专用线周围各敏感点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向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及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他要求仍按照环审〔2012〕323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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