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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全文)

2015-05-11 10:0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上网电价燃煤发电自备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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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区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精神,现就我区贯彻落实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内蒙古西部电网、东部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0.67分钱、0.36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下同)分别按每千瓦时0.2937元、0.3068元执行。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精神,内蒙古西部电网、东部电网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燃煤发电分别按每千千瓦时234.96元、245.44元执行;水力发电分别按每千千瓦时146.85元、153.40元执行。

未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及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价分别按照所在电网下调标准同步调整。

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所在电网调整后的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疏导环保电价等结构性电价矛盾

利用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在内蒙古西部电网疏导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部分容量电费(本次疏导3亿元);在内蒙古东部电网疏导2014年未疏导的燃煤机组脱硝、除尘电价。

三、逐步取消化肥电价优惠

逐步取消化肥电价优惠,执行相同用电类别工商业用电价格。化肥生产用电优惠价差不足每千瓦时0.10元的,自2015年4月20 日起一步取消优惠;化肥生产用电优惠价差较大的,本次提高每千瓦时0.10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电价优惠。

四、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

利用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等形成的其余降价空间,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不含化肥生产用电)。其中,内蒙古西部电网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0.51分钱。取消化肥电价优惠增加的收入用于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内蒙古西部电网工商业用电价格实际下调每千瓦时0.57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赤峰、通辽地区)和内蒙古呼伦贝尔电网工商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内蒙古东部地区兴安电网大工业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4.50分钱。

具体销售电价执行标准见附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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