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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印发(全文)

2015-05-19 07:4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厂电力项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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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要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做好配套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改进管理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七、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执行。省级核准的项目,事前应征求省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市县核准的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核准权限。宁波市原则上享受省级核准的权限,其中宁波—舟山港一体化规划范围内的重大项目、涉及由省平衡建设和运行条件的能源项目、跨市的高速公路和铁路等项目除外。涉及省已下放给市县核准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市县结合实际制订有关行业的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和单位用地面积投入产出等准入标准。各市县要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备案项目的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省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备案行为。市县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项目备案信息报送省企业投资主管部门。

我省企业投资项目(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应在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上开展。境外投资项目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开展。

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核准目录执行。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核准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8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2.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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