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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2015-05-19 10:0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水电站大坝水电站工程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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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注册登记程序

第十条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程序包括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审查、专家评审、注册决定、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一条 对于已蓄水运行的未注册登记大坝,运行单位应当在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或者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三个月内,向大坝中心书面提出安全注册登记申请。申请时提交安全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证照、新建水电站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

对于已注册登记大坝,运行单位应当在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大坝中心提出书面安全注册登记换证申请及相关变更材料。

对于已注册登记大坝,主管单位、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等级、以及工程等别等注册登记主要事项发生变化的,运行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大坝中心,办理安全注册登记变更。

第十二条 大坝中心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符合要求的,大坝中心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完整的,大坝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对于不符合安全注册登记条件的大坝,大坝中心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大坝中心组织专家成立检查组,对大坝进行现场检查,经专家评审后提出注册检查意见。

检查组应当由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大坝安全管理和运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三至七人,其中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现场检查后,大坝中心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大坝运行单位。运行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大坝中心书面反映。

注册检查意见认为大坝安全管理实绩考核评价不满足要求的,大坝中心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运行单位反馈整改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出具大坝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大坝中心将注册检查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首次确定安全注册登记等级或者安全注册登记等级发生变化的,大坝中心应当同时将注册检查意见抄送有关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对注册检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将有关意见书面报送电力安全监管司,并抄送大坝中心。

第十五条 电力安全监管司认为大坝符合安全注册登记要求的,经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以国家能源局名义作出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决定,并通知大坝中心。

认为不符合安全注册登记要求的,作出不予安全注册登记决定,由大坝中心通知大坝运行单位。

第十六条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决定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限不算入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七条 大坝中心应当在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决定作出十个工作日内,向运行单位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并告知大坝主管单位和有关派出机构。

第四章 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八条 大坝登记备案程序主要包括材料报送、材料审查、出具登记备案证明等环节。

第十九条 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首台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登记备案。

未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的已建大坝,运行单位应当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注册登记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大坝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报送的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完整的,大坝中心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报送材料完整的,大坝中心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企业出具大坝登记备案证明,同时告知有关派出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持续改进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每年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关于大坝安全管理实绩考核评价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送大坝中心。

第二十三条 派出机构应当督促电力企业开展安全注册登记及登记备案工作,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电力企业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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