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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2015-05-19 10:0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水电站大坝水电站工程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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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取得甲级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坝中心提出并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降低安全注册登记等级:

(一)在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中被评定为病坝的,降为丙级;

(二)在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中发现重大缺陷或者隐患后,超过六个月未安排处理的,降为乙级;

(三)大坝关键部位、重要项目安全监测设施不符合要求,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结束后一年内未安排整改的,降为乙级;

(四)未按照计划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相关工作,逾期超过一年的,降为乙级;

(五)督查时大坝安全管理实绩考核评价不满八十分、但在六十分以上的,降为乙级。

第二十五条 取得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坝中心提出并经国家能源局批准,注销安全注册登记证,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一)大坝发生设防标准内洪水漫坝、坝体结构严重损坏等影响大坝安全和水电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的;

(二)大坝安全管理实绩考核评价正常坝不满六十分、病坝不满八十分,三个月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三)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后逾期六个月仍未申请换证的;

(四)最近一次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评定为险坝,或者评定为病坝后六个月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取得乙级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大坝未按照计划开展安全定期检查相关工作,逾期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六条 取得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大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由大坝中心提出并经国家能源局批准或者由国家能源局责令,撤销安全注册登记证,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一)电力企业采用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注册登记证的;

(二)大坝中心有关人员违反规定颁发安全注册登记证的。

第二十七条 取得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坝中心提出并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安全注册登记证作废,办理注销手续:

(一)经批准,大坝已经退役的;

(二)经批准,大坝已经拆除重建的;

(三)大坝已经失去挡水功能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坝中心督促电力企业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由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或者登记备案的;

(二)仅取得大坝登记备案证明,不能达到大坝安全管理实绩考核评价要求的;

(三)仅取得大坝登记备案证明,未及时开展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或者定期检查的;

(四)安全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安全注册登记变更的;

(五)安全注册登记证到期,未按照规定申请换证的;

(六)安全注册登记等级被降级或者安全注册登记证被注销和撤销的;

(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或者登记备案办理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单位是指建设大坝的项目业主单位;

(二)主管单位是指大坝产权法人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

(三)运行单位是指负责大坝日常运行管理的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授权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大坝安全等级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由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确定。

第三十二条 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五万千瓦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检查评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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