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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2015-05-19 10:0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水电站大坝水电站工程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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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昨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不满足注册登记条件或者未取得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符合安全注册登记条件,大坝安全管理实绩考核评价满足要求的大坝,核发安全注册登记证;安全注册登记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二)符合安全注册登记条件,大坝安全管理实绩考核评价不满足要求的大坝,出具大坝登记备案证明;

(三)因未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而不符合安全注册登记条件的已建大坝,出具大坝登记备案证明。

第五条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甲级安全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和丙级安全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

第二章 安全注册登记条件

第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应当符合《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等级依据大坝安全状况及管理实绩,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一)大坝安全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在八十分以上的正常坝,安全注册登记等级为甲级;

(二)大坝安全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在六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的正常坝,安全注册登记等级为乙级;

(三)大坝安全管理实绩考核评价在八十分以上的病坝,安全注册登记等级为丙级。

安全注册登记等级为乙级、丙级的大坝,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达到甲级标准。

第九条 大坝安全管理实绩由大坝中心现场检查评定,主要考核评价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大坝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二)大坝安全制度规程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大坝安全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

(四)防汛、应急管理、大坝安全信息报送情况;

(五)大坝安全检查、监测情况;

(六)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七)大坝维护、隐患及缺陷处理、整改落实及安全经费保障情况。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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