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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输电线路跨越房屋是否安全

2015-05-28 14:22来源:中电微博关键词:输电线路电力线路泉州供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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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律武器保护线路走廊———福建泉州供电公司成功应诉线路辐射妨碍案侧记

案件缘起 疑线路辐射被一纸诉状告上公堂

1992年3月,李某向福建泉州市内坑乡人民政府、内坑乡土地管理所申请位于内坑镇黎山村二区3号的宅基地房屋建设并获批准。同年修建一幢一层农村住宅并入住。

为了有效缓解泉州南部电网出现的限负荷局势,改善泉州地区电网结构,提高供电能力和可靠性,1998年经过福建省工业局审批,泉州220千伏罗邦线于1999年建设投运。

输电线路建设、投运均经过层层审批和严格论证,但李某却认为,220千伏罗邦2路高压线跨越其房屋的上空,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限制。该组高压线晴天时经常出现输送电流的噪声,雨天在高压线与房屋之间形成火花,产生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电磁辐射等影响李某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李某称其及家人受到该组高压电影响常年出现内心恐慌,心情烦躁及睡眠不足等不适,从而影响正常的生活工作,并于2013年10月22日将泉州供电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排除妨碍。

“220千伏罗邦线从投运以来至今16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泉州供电公司建设的高压线路与李某房屋屋顶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根本不对李某及其房屋存在危险。”接到诉讼通知时,泉州供电公司律师郭德芳表示。

举证准备 据理抗辩维护线路走廊安全

郭德芳立即着手调阅220千伏罗邦线的立项申请及福建省工业局等部门的批复文件及线路建设的档案,与基建部的同事一道搜集证据材料,积极应诉。李某在诉讼状中声称该高压线造成其及家庭成员常年出现内心恐慌,心情烦躁及睡眠不足,以此证明高压线路的危险,但李某却未提供证据,更无法证明所诉称的事实与高压线存在因果关系。泉州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行为并没有损害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其一,泉州供电公司建设的高压线路距原告屋顶15米多。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6米安全距离,根本不对原告及房屋存在危险。其二,从物权法看,泉州供电公司没有侵害李某房屋的使用权及其他权益,也未妨碍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李某所称的危害人身及财产合法权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三,从李某的房屋审批手续看,原告的房屋建设审批手续并非完整,按照《土地法》应由县级政府审批。且原告自1998年知道被告高压线跨越其房屋,至今居住15年多,直至2013年才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已超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原标题:以案说法 输电线路跨越房屋是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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