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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征求意见(全文)

2015-06-11 09: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法国务院火电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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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增加(调整)重点污染行业种类。

第二十八条 本法施行后,对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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