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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2015-06-19 09:0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国投电力电力企业央企利润分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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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597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的,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5979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8866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8006378

传真:010-8800636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楼

七、备查文件目录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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