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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改委核准4个能源电力项目(附文)

2015-07-10 07:5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能源电力项目燃气工程选煤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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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遵义县落炉木康煤矿工程(90万吨/年)项目核准的批复

遵义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遵义县山盆镇落炉木康煤矿申请核准年产90万吨煤矿项目的请示”(遵县发改投资〔2015〕9号)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相关要求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落炉木康煤矿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原为9万吨/年生产煤矿,已纳入省技改扩能项目规划(黔能源煤炭〔2012〕160号);省国土资源厅已同意对原划定矿区范围扩界(黔国土资矿管函〔2012〕542号),井田内地质工作已达到勘探(精查)阶段。由于该矿原规模较小,原有地面工广、井巷等系统已难以利用,需按照新建模式建设地面工业广场、井巷系统等才能满足建设90万吨/年煤矿的要求。根据我委对该项目的前期工作意见(黔发改能源〔2013〕3387号),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进一步优化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同意建设遵义县山盆镇落炉木康煤矿(90万吨/年)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为贵州省瓮安县龙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遵义市遵义县境内。

三、项目建设规模90万吨/年。矿井(及配套选煤厂)集中工业场地位于井田西南部的落炉附近。本矿采用斜井开拓方式,主工业场地内布置主、副、回风斜井三个井筒;本井田煤层划分为一个煤组联合开采,采用三个水平四个采区开拓全井田,第一水平标高+425m,第二水平标高+0m,第三水平标高-500m。投产时移交一个采区,一个综采工作面(M2煤层),即以一个综采工作面达到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矿井主(斜井)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方式(人员采用架空人车运送),副斜井(辅助运输)采用绞车提升机运输方式。矿井采用分区式通风(初期为中央并列式)。煤矿供电采用在本矿井工业场地建110/35kV变电所,双回路电源供电,其中两回110kV电源分别取自混子110/35kV变电站的不同母线端。水源主要取自遵义县山盆镇落炉村苦竹坝河段(地处赤水河水系桐梓河流域观音寺河)和经处理后的矿井排水,要充分考虑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煤炭产品经洗选后外运到附近电厂和有关企业。煤炭产品外运采用汽车运输;选煤厂规模和工艺方案应根据本矿煤质和市场、用户需求经论证后确定。矿井应同步配套建设选煤厂,以及进一步完善外部运输系统,以满足矿井建设生产的需要。

四、项目总投资为76588.38万元(不含采矿权价款、选煤厂),其中项目资本金为25174.38万元(占总投资的32.87%),由贵州省瓮安县龙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51414万元可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指导和协助项目业主对井田总体开发布局、开拓水平(大巷布置方式、层位、井筒断面)、采区划分、煤层开采顺序、主要设备选型等方案进一步优化、论证。

六、应积极落实有关节能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项目建设用地,做到集约和节约用地,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本项目年综合能耗指标应按照批复的节能评估报告(黔发改环资〔2015〕514号)执行。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提高煤炭开采技术水平和资源回收率,加强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和工业卫生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八、应及时开展井田内部分区域(如F6断层北翼)的地质补勘、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勘查工作;加强对地面老窑和采空区的调查研究、井田内桐梓河及落炉河煤柱留设专题研究,以及适时开展各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尽快完善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煤层自燃发火倾向鉴定等有关工作。

九、应确保各有关安全设施质量,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揭露煤层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切实加强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建立完善的防治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好顶底板、煤层自燃、煤尘、地温等灾害防治措施,确保煤矿安全建设和生产。

十、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和贵州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详见附件)。

十一、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征地补偿、被拆迁群众安置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等工作,妥善处理搞好项目建设与矿区和谐的关系,有效预防各类社会风险。

十二、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遵义县山盆镇落炉木康煤矿建设新建90万吨/年生产能力矿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的复函》(黔国土资预审函〔2015〕19号);遵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同意遵义县山盆镇落炉木康煤矿建设项目选址的初步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十三、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

十五、煤矿项目移交生产后拟申请改扩建、扩大生产规模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本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七、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贵州省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中涉及我委职能(省政府法制办公告2014-2号)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上报我委批复。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3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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