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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及意义

2015-07-10 08:48来源:《中国经济报告》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售电侧输配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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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2006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及后续政策力推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但受制于配套政策不完善、并网消纳限制、环保及安全要求提高等因素,清洁能源长期以来存在着弃水、弃光、弃风等问题;此次“518号文”将全额收购落实到年度发电计划中予以体现,提出了“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年度电力平衡方案是影响清洁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的重要环节,在编制年度计划时,通过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的方式,对于促进清洁能源发电全额上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意见”中也表示将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电量尽快实现以市场交易为主,且要求要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依照规划保障性收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上网。

值得关注的是,“518号文”还对清洁能源装机比重不同的地区,做出分类要求,对于清洁能源装机比重较小地区,“新增用电需求优先满足清洁能源消纳,明确接受外输电中清洁能源的比例并逐步提高”;而针对清洁能源装机比重较大的地区,则“应采取市场化方式,鼓励清洁能源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518号文”中还首次提出了运用利益补偿机制为清洁能源开拓市场空间,“通过替代发电(发电权交易)、辅助服务等市场机制,实现不同类型电源的利益调节”;同时还“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调峰承担方,鼓励清洁能源直接购买辅助服务。”通过直购电、利益补偿机制、需求侧管理等方式,有利于打通电力产业链,促进清洁能源的长期健康发展;引入市场化机制化解消纳难题也符合新电改的政策方向。但考虑到清洁能源目前的区域布局、电源结构及出力稳定性等多种现实因素,相关政策的落地及实施效果还有待关注。

同时,“意见”中表示要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确定分布式电源应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并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以及燃气“热电冷”联产等各类分布式电源,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分布式电源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将有利于推动售电侧的改革。

原标题: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及意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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