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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烯烃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

2015-08-10 10:5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制烯烃火力发电工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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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和改扩建的煤制烯烃项目鼓励采用国内自有知识产权的先进可靠的洁净煤气化、空分、净化、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烯烃分离等系列工艺技术。其关键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气化工艺应采用加压气流床气化技术,碳转化率不小于98%,冷煤气效率不小于70%;空分单套装置每小时制氧能力不小于6万标准立方米;净化工艺中“CO+H2”损失率不大于0.5%;硫回收工艺中硫回收率不小于99.5%;甲醇合成工艺中吨甲醇消耗新鲜气量不大于2250标准立方米;甲醇制烯烃(MTO)工艺吨烯烃消耗甲醇不大于3.06吨,甲醇制丙烯(MTP)工艺吨丙烯消耗甲醇不大于3.50吨;烯烃分离工艺烯烃回收率不小于99.5%。

(二)鼓励采用多联产技术和余热余压利用等实用节能技术、空冷和闭路循环技术等,降低综合能耗及水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煤制烯烃主要设备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的经济规模。

(四)鼓励烯烃产品后续产业链向差异化、精细化、高端化方向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

三、资(能)源消耗

(一)煤制烯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按《煤制烯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180)执行。现有煤制烯烃生产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水耗应满足下表中的准入值,鼓励达到先进值;新建装置应达到下表中的先进值。

表、煤制烯烃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耗限额

*:以高灰高硫煤为原料的项目能耗可适当放宽

(二)煤制烯烃生产装置应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并配合节能监察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

(一)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水和废气排放、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到达标、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和依法合规处置。

(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验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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