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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保局行政处罚(责令停产、罚款)3家火电、环保等企业(附文)

2015-08-13 09:3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火电企业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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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5]36号

天津津热住建供热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01000081364

组织机构代码:55651902-7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天新北里2号楼3门106-109

法定代表人:高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3#炉脱硫除尘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为522mg/m3,超过《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0mg/m3,我局于2015年3月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5年4月1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5]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罚款。2015年3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1#锅炉脱硫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为748mg/m3,超过《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0mg/m3,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503018-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5月5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5年5月11日提交了《关于津热住建福东里站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处罚的申辩意见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在已知2015年实施煤改燃的情况下,还是于2014年7月对所属河东区福东里供热站的环保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投资149万元。二、你单位称河东区环保部门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并且环保局巡视人员整个采暖季都在监督检查,在2014年度供热期间(2015年3月2日前)均通过了河东区环保局及市环保的监测,合格。三、你单位称2015年3月3日后及时更换了优质低硫煤并对脱硫设备进行检查检修,脱硫循环水质一直保持中性偏碱。四、你单位称我局3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对1#炉进行检测,距供热结束只有两天,当日室外温度很高,供热锅炉处于停运状态,在检测时先后两次都没有数据。五、你单位称供热站已经得到市政府批复列为2015年度市煤改燃项目,现处于实施当中。

经复核, 2015年3月13日上午14时14分至15时20分我局对你单位福东里供热站进行了现场检查,1#锅炉正在运行,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你单位1#锅炉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有《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503018-3号)为证,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5月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43号)以及你单位2015年5月11日《关于津热住建福东里站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处罚的申辩意见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期间,共4天,每日处罚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共计罚款人民币一百四十四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一百四十四万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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