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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2015-08-27 09:3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节能监察办法能源利用效率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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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现场监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现场监察程序)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八条(监察措施)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结果处理) 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二)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第二十条(督促落实)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整改期限及要求)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案件移交) 对被监察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节能监察机构无处罚权限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处罚权限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的义务和权利)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部门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第二十四条(救济途径) 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部门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申请复核。 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部门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被监察单位申请复核期间,限期整改通知书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监察单位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重复监察) 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督促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受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六条(回避制度)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 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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