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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法》能否解除“心肺之患”?离达标排放差太远燃煤发电是个大问题

2015-09-01 11:01来源:新华社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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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文增加了近一倍,现行法律中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

在百姓对蓝天白云的期待中,这部三易其稿的法律作出了哪些重要修改?能否解除人们的“心肺之患”?

总量控制强化责任

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和重要手段。但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实行总量控制的“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法律的修改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法律还规定,对未达标城市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控车减煤源头治理

机动车尾气污染和燃煤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然而长期以来,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效果不佳,煤炭消费居高不下,令污染治理困局难解。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找准方向,在控车减煤,特别是提高油品和燃煤治理方面打出一记重拳。

在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方面,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原标题:修订后的《大气法》能否解除“心肺之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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