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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本溪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发(全文)

2015-09-07 15:0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中电投上大压小电力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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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安置补偿房屋面积。

1.征收多层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的补助面积;征收平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

2.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8平方米的签约奖励面积。

3.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集体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平方米的货币奖励。

4.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贴;被征收人家庭为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计算。

(五)有合法产权产籍的被征收人搬迁时各项补助费用标准:

1.临时安置费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向被征收人支付。每平方米每月支付标准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区域类似住宅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为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起按季度发放,过渡期不超过27个月;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

2.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1000元。

3.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空调、有线、宽带等设施的迁移,总计给予500元的迁移补偿。

(六)征收无证房屋的资助。2012年9月26日普查登记前建设的,建筑檐高2.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居住生活条件的无证住宅房屋,参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确定1000元/平方米给予资助;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日内搬迁的奖励200元/平方米;2012年9月26日后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由明山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拆除。

九、征收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

(一)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给予补助:

1.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在征收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正在营业并依法纳税2年以上;

3.有房屋所有权证;

4.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二)补助标准。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评估价格与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差额的30%给予补助。

(三)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经营损失参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十、征收非住宅房屋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经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予以补偿。除房屋价值的补偿外,同时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1.货物搬运以及设备拆卸、搬运、安装的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结算的费用;

3.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利润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在征收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的;

2.有合法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证明,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履行评估程序的时间不计入签约期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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