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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第四批扶持计划》印发(全文)

2015-09-08 11:08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风电产业新能源产业风电控制装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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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

3.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金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原件1份);

4.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上年度完税证明;

6.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7.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9.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资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标准格式见附件2);

10.《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置表》(标准格式见附件3);

11.申报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标准格式见附件4);

12.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Ⅱ、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

一、重点扶持领域

重点扶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生物质能、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二、资助数量、方式和金额

(一)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贷款贴息。

(三)资助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资助资金总额为项目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7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和本批扶持计划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要求;

2.项目在深圳实施;

3.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4.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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