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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2015-09-14 08:28来源:发改委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电动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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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蓄电池设计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GB/T 30512)的规定,采取无毒无害化设计,并尽量使用再生材料。国家鼓励动力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提高通用性,以便于梯级利用。

第八条 【拆卸、拆解信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拆卸技术信息,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动力蓄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

第九条 【电池产品编码和追溯】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制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追踪动力蓄电池流向。编码应与电池产品及整车具有唯一对应性,编码应标识在动力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且具有较高的牢固性。

第三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

第十条 【回收网络建设】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鼓励多家企业通过委托代理或与回收企业、再生企业合作等形式,共建、共4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其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回收信息统计和上报】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统计其拆卸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条件】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商;

(二)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或从事动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的运营商;

(三) 梯级利用企业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

(四) 具备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所需技术、设备、人员等相应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五)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企业(以下5简称“再生利用企业”);

(六)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三条 【电池交售】电动汽车用户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当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处拆卸动力蓄电池,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

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公交车公司、出租车公司等集团用户可按有关要求回收本企业内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并及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应向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梯级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交售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十四条 【拆卸要求】回收企业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动力蓄电池时,应遵循安全性和完整性原则,并严格按照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卸技术信息进行合理拆卸。

原标题:《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全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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