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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2015-09-14 08:28来源:发改委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电动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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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至9月24日。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 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22 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技术政策。

第二条 【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相关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等活动。本技术政策所称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不能保障电动汽车正常2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含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第四条 【总体要求】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责任主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第六条 【部门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技术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动力蓄电池设计和生产

第七条 【绿色设计】电动汽车设计应遵循动力蓄电池易拆卸原则,确保动力蓄电池能从整车上安全、环保的拆卸。

原标题:《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全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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