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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时代 应更重视大数据安全问题

2015-09-14 17:28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关键词: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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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联防联控

目前,世界各国均通过出台国家战略、促进数据融合与开放、加大资金投入等推动大数据应用。相比之下,各国在涉及大数据安全方面的保障举措则刚刚起步,主要集中在通过立法加强对隐私数据的保护。德国在2009年对《联邦数据保护法》进行修改并生效,约束范围包括互联网等电子通信领域,旨在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侵犯隐私行为;印度在2012年批准国家数据共享和开放政策的同时,通过拟定非共享数据清单以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隐私、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数据信息;美国在2014年5月发布《大数据:把握机遇,守护价值》白皮书表示,在大数据发挥正面价值的同时,应该警惕大数据应用对隐私、公平等长远价值带来的负面影响,建议推进消费者隐私法案、通过全国数据泄露法案、修订电子通信隐私法案等。

我国在布局、鼓励和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同时,也应提早谋划、积极应对大数据带来的安全挑战,从战略制定、法律法规、基础设施防护等方面应对大数据安全问题,为此提出几条建议:

将大数据资源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建立分级分类安全管理机制。应把数据资源视为国家战略资源,将大数据资源保护纳入到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框架中,构建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提升服务能力和运作效率。通过国家层面的战略布局,明确大数据资源保护的整体规划和近远期重点工作。对国内大数据资源,按实施分级分类安全保护思路,保障数据安全、可靠;积极开展大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针对不同级别大数据特点加强安全防范。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不同级别的大数据采集、存储、备份、迁移、处理和发布等关键环节的安全规范与标准,配套完善相应的监管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力度。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立法工作,探索通过技术标准、行业自律等手段解决法律出台前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加快《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在《网络安全法》中对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用户信息保护作出明确法律界定,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加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行政监管,同时要加大对侵害个人隐私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测评机制,推动大数据行业的自律和监督。

加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提升大数据安全保障与防范能力。促进技术研究和创新,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激励关系国家安全的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采用安全可控的产品,提升我国基础设施关键设备的安全可控水平。加强大数据信息安全系统建设,针对大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挖掘等过程,设计与配置相应的安全产品,并组成统一的、可管控的安全系统,推动建立国家级、企业级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态势感知、监控预警、测评认证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应对网络攻击,通过大数据处理技术实现对网络异常行为的识别和分析,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智能驱动型安全模型,把被动的事后分析变成主动的事前防御;基于大数据的网络攻击追踪,实现对网络攻击行为的溯源。

原标题:移动互联时代 应更重视大数据安全问题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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