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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用电条例(草案)全文公布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2015-09-23 13:20来源:东方网关键词:电网建设电力供应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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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有序用电)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本市应对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的有序用电总体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有序用电工作。

因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需要实施限电、停电的,电网企业应当根据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序位和措施执行,并通知电力用户。在限电、停电原因消除且符合供电安全要求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应当恢复供电,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电力用户补偿。

非居民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合电网企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计划检修停电公告要求)

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停电的,应当至少提前七天在相关社区公告栏、供电企业网站和服务应用软件以及通过本市媒体,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

第十六条(中止供电)

电力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一)用电设备对电网供电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导致供电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对供电安全造成危害,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治合格的;

(二)盗窃电能的;

(三)用电设备存在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者重大财产安全隐患,且不予改正的;

(四)拒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扰乱供用电秩序的;

(五)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的;

(六)因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以及被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

(七)拒不执行房屋土地征收决定,经法院准予强制执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规划国土部门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的;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供电的其他情形。

供电企业因本条第一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中止供电的,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电力用户;因(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供电的,应当同时将中止供电的原因告知电力用户。因紧急避险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不受本款限制。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规定情形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据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或者相关司法文件中止供电。

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中止供电,应当确保操作安全,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十七条(禁止侵害电力用户行为)

电网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力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向电力用户供电;

原标题: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文公布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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