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输配电电网建设政策正文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草案)全文公布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2015-09-23 13:20来源:东方网关键词:电网建设电力供应上海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三十八条(对制造、销售盗窃电能装置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造、销售盗窃电能装置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盗窃电能装置及其专用生产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危害供电设施建设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危害供电设施建设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市电力运行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可以避免的供电事故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信用管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将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供电企业应当将电力用户拖欠电费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标题: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文公布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网建设查看更多>电力供应查看更多>上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