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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不低于8年质保 2014-2015版北京新能源小客车备案管理细则对比

2015-09-30 11:11来源:第一电动网作者:李艳娇关键词: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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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为保障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推广应用工作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等政策及法规,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

第二章 企业条件

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生产企业;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具体包括: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通过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的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车辆销售;

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经合法授权且符合要求的售后服务机构,分布在合理的区域;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及专用维修工具;每家机构配备不少于5个社会公用充电桩,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承诺对社会开放,并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服务机构设置醒目的充电方位指示牌和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标识;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明码标价;售后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公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须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并及时给予解决,同时应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工作(售后服务机构标准详见附件4);

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

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三)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具备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3年;车辆发生紧急情况时,企业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北京市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四)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作为主体责任者,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

(五)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

原标题:动力电池不低于8年质保 2014-2015版北京新能源小客车备案管理细则对比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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