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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印发(全文)

2015-10-29 11:5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火电电力项目核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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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山西运城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发布运城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晋政发〔2015〕13号),发布《运城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单位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三、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有关单位和机构不得以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和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按照规定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根据需要征求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的项目,须报请市政府同意;按照规定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上报,并根据需要征求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之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运城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运政发〔2014〕32号)即行废止。

附件:运城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1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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