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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印发(全文)

2015-10-29 11:5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火电电力项目核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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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在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市河流、省管河道上建设的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县(市、区)、开发区河流、市管河道上建设的总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市、区)、开发区河流、跨县(市、区)、开发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以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修建水库的坝后式或引水式水电站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水库核准权限进行核准,在省管河流上建设的径流式水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市管河流上建设的径流式水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4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热电项目、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6兆瓦以上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及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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