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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排放】煤电真的“十恶不赦”吗?

2015-11-18 10:39来源:环境影响评价部落关键词:超低排放脱硫脱硝燃煤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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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影响辨析

从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电厂来看,改造措施主要分为以下3类:一是对已有技术和设备的潜力进行挖掘、辅机改造、系统优化,如对脱硫除雾器、电除尘器电源和电极进行改造;二是设备扩容,增大裕度或者是将原来过小的裕度恢复正常,如增加脱硫塔或其喷淋层、增加脱硝催化剂层数、增加湿式电除尘器等;三是采用热值高、灰分低、硫分低的优质煤。

在“超低排放”的推进过程中,一方面促进了环保设备质量的提高,一些长期致力于技术创新和降低费用、提高设备可靠性的环保企业得到了新的发展,如在采用低费用技术解决“石膏雨”和提高除尘效率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另一方面,一些技术上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例如,现有烟尘监测方法的绝对误差数值已经大于“超低排放”数值要求;再如,为实现NOx“超低排放”而增加一层催化剂,导致系统阻力、空气预热器阻力提高,SO2向SO3的转化率上升,气溶胶排放增加,导致氨逃逸增大、腐蚀及堵塞现象增加等;又如,湿式除尘器技术几十年前就已经成熟并广泛应用,但是在电力系统应用不多,我国“超低排放”的推进大大刺激了国外湿式电除尘技术设备的引进和我国一些公司的技术创新,同时也造成了竞争混乱、良莠不齐的现象,出现了湿式电除尘器极板材料选择不当进而造成过快腐蚀的情况。此外,大部分“超低排放”改造方式增加了能耗,如某600MW机组在进行脱硫改造时,增加了一个吸收塔,造成脱硫系统阻力增加1000Pa,电耗增加3800kW,增加厂用电0.5~0.6个百分点。

结论及建议

(1)虽然“超低排放”在特定电厂、特定条件下短时间内是可行的,但缺乏科学、公正、严格的第三方检验;同时,从企业采用的技术及设备来看,“超低排放”可以认为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一种方式;从现有技术和设备支撑来看,真正实现“超低排放”仍然存在很大困难,且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并未得到很好解决;若不计成本,“超低排放”可以实现,但从成本-效益角度分析,其必要性值得认真商榷。

因此,应继续坚持以GB13223—2011作为我国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的法定依据,同时积极鼓励企业为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而进行各种技术创新、管理创新。

(2)若要强制推进“超低排放”,则首先应由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及价格管理部门、电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超低排放”系统性问题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超低排放”的概念及应用范围;“超低排放”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其对技术的影响;系统及设备的可靠性、资源节约、防止二次污染等特性。评价指标应包含能体现其本质属性的指标,如环境质量改善率、单位电量增加成本、单位污染物减排边际成本、设备可靠性等。根据评估目的和对象的不同,确定系统或设备验收所需的连续运行时间要求。

(3)在评估报告未确定前,“超低排放”不应进入排放标准,不应作为环境影响审批的依据,但可以作为企业自愿或者与政府间的一种协议。

(4)对已经由政府部门要求实施的“超低排放”改造,应综合考虑环境改善的效果和投资情况来补偿改造成本;对达到“超低排放”的新建电厂,应按新的电价机制执行。

(5)燃煤电厂烟尘排放浓度已经很低,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很小,且由于燃煤电厂运行和烟气排放系统自身的特性,即便有更准确的监测方法和设备,也难以解决整个系统误差大的问题,没有必要为了更准确地监测到每立方米几毫克的烟尘采用更高经济代价的监测设备。

(6)对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取样时间等进行修改,建议用小时平均的两倍值及月均值是否超标进行考核。

原标题:四面楚歌:煤电真的“十恶不赦”吗?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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