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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电网搞售电独霸天下?看看这些规定再下结论

2015-12-02 07:57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关键词:售电侧电力交易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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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办法》看,这种特殊监管分为两大类:

一、对电网的竞争性售电业务进行监管

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加强对电网运营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监管,制定办公分离、财务独立、信息隔离等相关工作规范,保障公平竞争”。从这些规定看,竞争性售电业务有别于其他供电服务,也有别于电网企业的其他业务,观茶君觉得至少要做到:

1、办公分离:不能与其他业务一起办公,人员自然也要分开,各司其职,不能混岗;

2、财务独立:亲兄弟,明算账,各算各的,财务人员也要独立;

3、信息隔离:嗯,观茶君觉得这个有点难度,比如打电话算不算呢?要是两口子一个在电网、一个搞售电,那么问题来了…

二、对电网成立的售电公司进行监管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监管办法》的第二十六条。根据该条,“电网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隔离”。也就是说,电网的售电公司至少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嗯,这就意味着不能采用电网分公司的形式;如果将电网的营销部直接改为售电公司的话,也必须做到财产独立了。

2、独立运营:从决策、人员、经营管理等各方面,都必须体现出独立性。观茶君提醒小伙伴注意人员的独立性。

3、业务隔离:将售电公司的业务与市场化售电业务、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隔离,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人员独立:电网员工就是电网员工,售电公司的员工就是售电公司的员工,不能兼顾。

(2)资金独立:与前面提到的财务独立相仿,更强调资金的使用管理问题。

(3)信息独立:嗯,如果严格要求,或许售电公司的领导就不能与电网公司的领导一起愉快地开会讨论售电问题了…

三、对电网的售电公司开展竞争性售电设置先决条件

其实,还不止如此,观茶君觉得下面的除外条款才是更致命的:同样根据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下,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一)由电网企业现有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二)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子公司的;(三)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四)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原标题:电网搞售电独霸天下?看看这些规定再下结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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