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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权威解读!非现货试点地区如何开展电力交易?

2015-12-08 15:57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电力交易机构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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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出台,拉开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9号文将“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作为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并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

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公布6个电力体制改革核心配套文件,标志着电改步入全面实施的关键阶段。其中,《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是对“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具体落实。

《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这实际上明确了中长期市场在未来我国电力市场体系中的功能与定位。但试点现货市场的毕竟是少数地区,尚不具备条件建设现货市场的广大地区如何开展交易,这成为业内十分关心的问题。

同日,国家能源局就两个交易规则和一个监管办法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其中《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就是专门用来指导非现货试点地区开展市场化交易。

延伸阅读:

配售电每日要闻-2015.12.08

《基本规则》的三大特点搜索

❶注重规范性:对中长期交易品种给出标准定义,对市场成员、交易方式等进行了科学分类;

❷注重可操作性:对交易机构如何组织交易、市场主体如何参与交易、电费如何结算表述具体、详细,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后即可操作;

❸注重灵活性:在交易方式、偏差处理方式上都提供了多种解决方案,不同地区可以灵活进行选择。

10项主要内容必读

❶总则:

明确中长期交易是指年、季、月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同时明确《基本规则》适用范围是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的地区。

❷市场成员及市场准入:

中长期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各类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市场的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在该部分有详细的规定。为了简化准入流程并加强市场监管,规则中引入了市场登记和负面清单的概念。

❸交易方式和价格机制:

明确电力中长期交易各品种可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规则还明确了输电损耗由购电方承担,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均按照物理量计量、结算。

原标题:非现货试点地区怎么开展电力交易?电力市场规则编写专家权威解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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